法制史学习笔记(个人向) Part.2
4. 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4.1 秦朝法律制度
-
立法概况
- 指导思想:
主要是源于韩非子法、术、势相结合的思想(
读了马基雅维利的《君主论》深有感触
)。- 缘法而治
强调君主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以法律为判断是非曲直、决定令行禁止的唯一标准,主张君主依据法律治理国家,反对礼治原则;
依照国家主权贯彻法律,是现代“依法治国”的雏形。 - 法令由一统
全国实行统一的法令,立法权掌握在君主手上;
- 严刑重法
秦朝奉行“专任刑罚”的政策,通过“深督轻罪”,使“民不敢犯” ,以达到巩固专制统治的目的;
- 缘法而治
- 主要法律形式
- 律
- 律是秦法的主体,可以认为是一般法,是通过正式的立法程序制定、颁布、实施的法律条文,具有稳定性、规范性和普遍适用性;
- 令
- 令是皇帝针对某些具体事项临时发布的命令,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类似于特殊法
)。 - 始皇二十六年改命为制,改令为诏。自此开始,制、诏成为正式的法律形式。
- 令是皇帝针对某些具体事项临时发布的命令,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 法律问答
- 是对法律条文、术语、律义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释,因为采用问答的形式,故得此名。
- 封诊式
- 是司法机关有关审判原则、治狱程式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和文书程式,包括了一些具体案件;
- 廷行事
- 是最高司法机关判案的判例(
类似于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
),在司法实践中可以作为同类案件判决的依据,即律文见外可援引的案例。
- 是最高司法机关判案的判例(
- 除此以外,还有课
(实体法)
、程(程序法)
作为行政法规的法律形式。
- 律
- 指导思想:
-
云梦秦简
想要详细了解,可以看七月新番的高质量历史小说《秦吏》,不过有375万字。
- 于1975年12月,被发掘于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墓葬中;
- 包含1155支竹简,其中记载有大量的法律,包括:律、封诊式、法律答问、为吏之道等。
- 先秦的货币叫做“金布”,《金布律》即货币法。
- 《为吏之道》即为官准则和要求。
4.1.1 刑事立法🌸
-
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 以身高为刑事责任标准
- 因为秦朝没有户籍制度,户籍制度要到汉朝才有,你搞不懂犯罪嫌疑人大概多大岁数。而秦律规定,未成年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减轻刑事责任。
- 判断其是否成年,就是看男的身高有没有超过六尺五寸,女的身高有没有超过六尺二寸(
秦朝的尺寸比现在小,一尺为十寸,一尺约为为23cm
)。达到该标准的人开始承担刑事责任。
- 区分故意和过失
- 故意称为“端”,过失称为“不端”。一样的,故意从重,过失从轻。
- 诬告反坐
- 你告他什么,结果他不是,你就得承担你告他的那个罪名对应的刑罚。
- 例如典型的,A故意告B强奸,但是县令证明了B是被诬陷的。那么根据秦律,强奸罪弃市,则A构成诬人,要在菜市口被杀头。但如果A是错告B,犯罪的是C,则A构成告不审,从轻处罚。
- 盗窃按照赃款价值定罪
- 共同犯罪加重处罚
- 针对于侵犯财产上边的处罚;
- 两人以上实施的犯罪构成共同犯罪,较个人犯罪加重量刑,五人以上的共犯为重大犯罪;
- 对于共同犯罪,必须要有明知或者是通谋,秦律记载:“弗知……论何也?毋论”;
- 累犯和教唆犯罪加重处罚
- 秦律尤其规定,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加重处罚。
- 自首减轻处罚
- 分为三种:
- 【自出】:犯罪当场就留在现场自首;
- 【自告】:逃亡后良心发现或者心有不安,又回来自首了;
- 【得】:被逮捕后自首交代(
坦白
);
- 秦律规定,自出、自告的自首者从轻处罚,例如
凡携带所借公物外逃,主动自首者,不以盗窃论处,而以逃亡论处
、隶臣妾(仆人)在服刑期间逃亡后又自首的,仅鞭笞十下,补足服刑期限即可
。除此以外,秦律还规定:若犯罪后能主动消除犯罪后果的,可减免处罚。
- 分为三种:
- 连坐原则
- 以身高为刑事责任标准
-
主要刑罚
- 死刑
- 戮:杀死后暴尸;
- 磔:凌迟处死;
- 腰斩;
- 车裂;
- 枭首:头砍下来挂在城墙头;
- 弃市;
- 凿颠:在头盖骨上打洞;
- 抽肋;
- 镬烹:活着放到锅里煮了;
- 囊扑:把人放在袋子里乱棍打死;
- 定杀:活埋了;
- 肉刑
- 墨/黥(
qin三声
):脸上刻字; - 劓(
yi四声
):割掉鼻子; - 剕:砍左腿或右腿;
- 宫:男阉割/女用棍子搅烂阴道;
- 墨/黥(
- 作刑
- 即所谓的徒刑;
- 秦朝喜欢将大量的徒刑犯用于修建军事设施和土木工程;
- 包括:城旦(
男的筑长城
)舂(舂米
)、鬼薪白粲、隶臣(男仆
)妾(女仆
)、司寇(敢死队
)、候(斥候
)等。 - 一般作刑还要附加肉刑或者髡(
把头发胡子全剃掉
)、耐(把胡子剃掉
);
- 财产刑
- 分为:
- 赀(
zi一声
)刑:独立刑,可以独立判罚; - 赎刑:用一定的赎金换取替代或者降低刑法的判决;无钱赎买者,可以用劳役折抵。
- 赀(
- 分为:
- 耻辱刑:髡、耐、完(
不做耻辱性惩罚
); - 其他刑:废、谇、迁、籍没;
- 死刑
-
主要罪名
- 秦律规定的罪名有很多,例如:
谋反、盗窃、不敬皇帝、诽谤、妖言、以古非今、妄言、非所宜言、投书、盗徙封罪
; 投书等于是贴大字报
,中国古代支持实名举报,打击匿名举报,认为是犯罪;
秦律规定:“盗徙封,赎耐”。——偷偷移动田界被抓到,不给赎金就剃光胡子。
- 秦律规定的罪名有很多,例如:
4.1.2 经济立法
- 农业管理和自然资源保护立法;
- 官营手工业管理立法;
- 市场与货币管理立法;
4.1.4 司法制度
- 皇帝掌握最高司法审判权,重大案件往往由皇帝亲自审判和裁决;
- 廷尉 位列九卿之列,是中央司法机关,负责审理地方的上诉案件和郡县不能决断的疑难案件,同时也负责审理皇帝交办的“诏狱”;同时,御史大夫也有重大案件的司法审判权;
4.1.5 诉讼制度
- 起诉方式有两种:
- 当事人近亲属的告发;
- 官吏的纠举;
- 案件对象
- 秦律将杀伤人、偷盗等严重危害统治秩序的犯罪列为严惩对象,此类诉讼被列为“公室告”,官服必须受理;
- 秦律将子盗父母、主擅杀(仆)、刑、髡其子及臣、妾等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案件称为“非公室告”。对于非公室告,不得告发,官府也不会受理;若坚持要告,对告的人治罪;
- 如果是诬告的,反坐其罪;
4.1.6 审判制度
-
- 讯狱:讯问被告;
- 治狱:审断定罪;
- 古代是可以刑讯逼供的;
- 审讯效果分为:上、下、败,即没逼供、有逼供搞定了、有逼供搞不定;
- “爰
(yuan一声)
书”:调查或者勘验的笔录; - 必要时还可以查封财产,叫做“封守”;
- 作出判决后要公开向被告宣读,称作“读鞫
(ju一声)
”; - 对于司法官来说。秦律明确规定了他的办案责任,错案必究,具体有以下情况:
- 故意重罪轻判或者轻罪重判,属于不直;
- 故意减轻犯罪情节或者应论而不论者,属于纵囚;
- 过失导致处刑不当,失其轻重的,称为失刑;
这三种情况下,司法官都要承担很重的法律责任。
4.2 汉朝的法律制度🌸
- 立法概况
- 指导思想:汉初黄老思想与“约法省刑”;
汉初统治者吸取秦亡教训,通过批判秦的“专任刑罚”、“重刑轻罪”,确立了黄老的无为而治为指导思想,具体体现为“轻徭薄赋”、“约法省刑”(
约减法律,精简刑罚
);- 轻徭薄赋在于休养生息,提供宽松的外部环境和较少的税收标准( 秦 1 / 10 → 刘邦 1 / 15 → 刘启 1 / 30 秦1/10\rightarrow刘邦1/15\rightarrow刘启1/30 秦1/10→刘邦1/15→刘启1/30),让经济活动自然发展;
- 约法省刑,源于高祖在关中时期实施的“约法三章”(
杀人、伤人、盗窃有罪
)。历代统治者都在废除严苛法令上做出了贡献。汉惠帝刘盈废《挟书律》(非法藏书罪
)、吕后废灭三族的刑罚和妖言令、文帝、景帝废肉刑,进行刑制改革。
- 汉武帝时期“德主刑辅”与正统法律思想的确立
为了实现大一统的治世理想,汉武帝刘彻决定改变消极姑息的无为而治,转变为积极进取的有为而治,采纳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将儒家思想定为国家指导思想。
- 董仲舒的学说以先秦儒家为主体,吸收了阴阳家(
邹衍的五行学说
)、法、道等诸说而构建完成,实现了儒法合流,建立了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三纲;鼓吹“君权神授”,强调君主集权(孔子的观点是以有道伐无道,造反有理
)。 - 他用“天人感应”的国家法律观和“大一统”的秩序模式,系统性地阐释了“礼法并用”、“德主刑辅”的立法指导思想,使儒家的德礼教化和法家的刑罚惩治相结合,更有利于维护王朝的长治久安,为后世所沿用、发展,从而确立了传统中国正统的法律思想(王、霸道杂用,外儒内法)。
- 自此开始,三纲成为帝制时代法律制度的核心和宗旨。
- 董仲舒的学说以先秦儒家为主体,吸收了阴阳家(
- 主要立法情况
- 约法三章
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其余秦法悉数废除。
- 九章律:6+3
- 汉朝建立以后,高祖刘邦深感“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故令丞相萧何参照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制定了所谓《九章律》。
- 《九章律》共九篇,等于是在秦朝六律基础上增加了《户律》
(规定户籍、田赋、婚姻的事)
、《兴律》(规定征发徭役、城防守备的事)
、《厩律》(规定牛马养殖、驿站传驿的事)
;其实秦律六篇也是抄李悝《法经》六篇的,详细内容看《法经》的。
- 《九章律》是两汉的基本法律,但是“
《具律》不移,因在第六,既不在始,也不在终,非篇章之义也
” ,即法律总则不放在开头,放在第六的位置,总觉得有些奇怪。
- 汉律60篇
- 除了《九章律》以外,由叔孙通制定的有关宫廷礼仪的 《傍章律》18篇和武帝时期张汤制定的有关规范宫廷侍卫诸方面的 《越宫律》27篇以及赵禹制定的关于明定朝贺制度的 《朝律》6篇,共同构成了被称为汉律基本框架的汉律60篇。
- 约法三章
- 法律形式🌸
- 律、令、科、比;
- 律是汉代的基本法律形式,包括以刑事规范为主的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的成文法,如前述汉律60篇以及《左官律》、《酌金律》、《上计律》等大量单行法律。
- 令是皇帝随时发布的诏令或由臣下提出经皇帝批准的立法建议,也就是特别法规,涉及面广,法律效力高于律,是汉朝重要的法律形式。令可以对律起到增补和修改的作用。律和令都是君王意志的体现。
- 科由“课”发展而来,是律以外的规定犯罪和刑罚以及行政管理的单行法规,又叫“事条”、“科条”。至东汉,大量种类繁多的科条,造成“科条无限”的混乱局面。
- 比又称为决事比(
秦朝的廷行事
),是指律无正条规定的时候,比照典型判刑作为裁断案件的依据。郑玄曰:“已行故事曰比”。由于“比”具有灵活性和针对性,故被广泛应用,到汉武帝时已达到一万三千多条。但由于比的灵活性和缺乏规范,奸猾之吏对其上下其手,歪曲解释。
- 指导思想:汉初黄老思想与“约法省刑”;
4.2.1 刑事立法
-
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
- 文帝时期
- 汉文帝进行刑制改革的直接原因是缇萦上书;
- 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文帝刘恒下令废除肉刑,把黥刑(墨刑)改成髡/钳(
脖子上带个项圈关起来
)/城旦/舂、改劓为笞刑三百、砍左腿为笞刑五百、砍右腿为直接弃市。 - 这次改革从法律意义上废除了肉刑,看似减少了刑罚的残酷程度,但却把死刑的范围改大了,且出现了很多变相死刑(
被鞭子抽死
),实际上把原有刑罚体系改重了。
- 景帝时期
- 景帝在文帝改革的基础上做出了进一步的尝试:
- 两次减少笞刑的数目,第一次笞三百改两百,第二次笞两百改一百;
- 颁布法令,规范笞杖,例如规格大小、受刑部位以及行刑中途不得换人;
- 使以肉刑为主的形制摆脱了原始的形态,残酷程度大大降低,刑罚制度趋于规范,为后世新五刑的建立奠定基础。
- 可惜的是,宫刑没有废除,还要再晚个400年左右。
- 景帝在文帝改革的基础上做出了进一步的尝试:
- 文帝时期
-
刑罚情况
- 经过刑制改革以后,汉代的刑罚种类大致包括:
- 死刑:斩首、枭首、腰斩和弃市;
- 笞刑:用鞭子或者木杖打;
- 肉刑:宫刑和东汉恢复的斩右脚;
- 徒刑:剥夺自由,义务劳动;
- 徙边:流放边疆;
- 禁锢:终身不得为官(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 赎刑:花钱降低甚至抵消刑罚;
特别注意,赎刑中有一种叫做“女徒顾山”的操作,即允许被判徒刑的女犯回家,但需要在刑期内每个月给官府缴纳三百钱,由官府雇人上山砍伐树木或者从事其他劳动来代替女犯的刑罚(
类似于保释
)。 - 俱五刑
- 最高等级的刑罚,也是最惨的;
- 当夷三族者,先黥、劓、斩左脚、斩右脚、笞杀之,枭其首、道其骨肉于市;(
李斯享受了整套服务,除了不是鞭子抽死的而是腰斩。
) - 若其诽谤骂詈(
li四声
),在俱五刑之前先断舌;
三族:父母、妻子(
妻妾和儿女
、同产(同父异母兄弟姐妹
),妻妾离异可免)。
- 经过刑制改革以后,汉代的刑罚种类大致包括:
-
刑罚适用情况
体现了汉代开始独特的法律儒家化,具体表现在:
- 明贵贱(
有特权
); - 别亲疏(
关系越近处罚越轻,关系越远处罚越重
);
- 【上请】
- 又叫“先请”,是指对于一定范围内的官僚贵族及其子孙犯罪,司法机关不得擅自裁判处理,须奏请皇帝裁决的制度(
郎中以上,有罪耐就可以上请,所以说特权十分普及化。
); - 通常皇帝会给予官僚贵族以减免刑罚的优待。
- 《汉书·高帝纪》记载,高帝七年令(
公元前200年
)曰:“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后来上请特权的范围不断扩大,买爵三十级者也可免死。《后汉书·光武帝纪》曰:“吏不满六百石,下至墨绥长、相,有罪先请。” - 司法官吏不遵守上请规定擅自判决并执行的,无论定罪是否准确,都要被免官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 又叫“先请”,是指对于一定范围内的官僚贵族及其子孙犯罪,司法机关不得擅自裁判处理,须奏请皇帝裁决的制度(
- 【亲亲得相首匿】
- 源于孔子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
需要结合故事理解,这里的用意被后世断章取义了。
)的思想。 - 首匿指隐匿窝藏罪犯的首谋者。汉武帝曾颁布“重首匿之科”(
要从重处罚
)。但在宣帝刘病已时期,有诏令规定: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非犯了谋反、大逆之外的罪行,小的隐匿大的免罪,大的隐匿小的一般无罪 。 - 在司法实践下,关系极好的收养的子女也算血亲;如果大的隐匿小的,所隐匿的罪行为死罪,则应上请廷尉,由其来决定是否追究首匿者的罪责。
- 汉代还继承了西周以来矜老恤幼的原则,对老人、小孩、疯傻之人、妇女、侏儒等生理上的弱势群体在定罪量刑方面给予特殊宽宥。
- 源于孔子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
- 明贵贱(
-
主要罪名
- 危害中央集权的犯罪;
- 【阿党附益】,防止地方割据,防止诸侯国的官吏与诸侯王结党、防止中央官员和诸侯勾结;
- 【左官】:防止朝廷官员朝廷的官不当去诸侯王门下当官;
- 【非正】:非嫡系子孙继承爵位,依律免为庶人;
- 【出界】:诸侯王擅离封国,轻者免为庶人或耐为司寇,重者诛杀;
- 【逾制】:又叫僭越,诸侯百官在礼仪用度上超过规定;
- 【漏泄省中语】:泄露朝廷机密事宜;
- 【酌金不如法】:帝王酌祭的时候诸侯王所进献的贡金成色不足;
- 【事国人过员】:诸侯王在王国内滥征人力,扩张势力者,免爵;
酌金失候
为达到惩罚列候的目的,汉武帝授意少府严加审核列候上交的金子,进行政治打击。最终共有106名侯爵因为金子成色不足而丢掉爵位。 - 危害君主专制的犯罪
- 期谩、诋欺、诬罔:对皇帝不忠、欺骗、轻慢、毁辱和诬蔑等行为;
- 废格诏书:官员不执行皇帝的诏令;
- 怨望诽谤:因怨恨不满而诽谤朝政;
- 左道:以邪道巫术诅咒皇帝、蛊惑民众(
压胜
),依律处死刑; - 矫制:官员诈称皇帝诏命者,轻者免官,重者腰斩,按后果论有:大害、害、不害三种。
- 危害皇帝尊严和安全的犯罪
- 不敬、大不敬罪:对皇帝及其先祖、皇帝使用过的器具、牲畜等有轻蔑失礼的行为;
- 阑入、失阑罪:前者无故擅闯宫殿,后者侍卫失职使前者闯入宫殿;
- 危害国家政权的犯罪
- 隐匿盗贼:根据武帝刘彻时期的《沈命法》规定:“群盗起不发觉,发觉而弗捕满品者,两千石以下至小吏皆死”、“敢蔽匿盗贼者,没其命也” (
两千石基本是省部级
); - 见知故纵:汉代对不检举揭发犯罪活动的官吏所定的罪名,官员发现有人犯罪必须举报,否则视作为故纵;上级官员对于其所主管的官吏的违法行为,应及时纠举,否则应处连坐。
- 群饮酒:三人以上无故聚集饮酒,罚金四两;
- 通行饮食:为盗贼提供饮食,传递情报,充当向导,罪至大辟;
- 此外,汉代沿用秦朝的诽谤妖言罪、非所宜言等罪名,但在惩治思想言论方面有所发展,比较典型的是腹诽罪,也就是有面部表情没有说话就被认定为不满,论死。(
张汤这一手和秦桧的“莫须有”、徐有贞的“意欲”有异曲同工的关系,属于是中国法制史上的败类。
)
- 隐匿盗贼:根据武帝刘彻时期的《沈命法》规定:“群盗起不发觉,发觉而弗捕满品者,两千石以下至小吏皆死”、“敢蔽匿盗贼者,没其命也” (
- 危害中央集权的犯罪;
4.2.2 经济立法
-
盐铁酒专卖
- 为增加财政收入,与民争利,将盐、铁、酒等有关人民生计的产品由国家专营、制定法律严禁私人生产和销售,统称为“禁榷”。酒类专卖又称为榷酤(
que四声gu一声
)。 - 中央设置太官,地方设置榷酤官,组织酒类生产,统一经销,利润归政府所有。
- 昭帝刘弗陵时期改酒的专卖为课税,卖酒者自行申报;到王莽时又恢复为专卖制。
- 为增加财政收入,与民争利,将盐、铁、酒等有关人民生计的产品由国家专营、制定法律严禁私人生产和销售,统称为“禁榷”。酒类专卖又称为榷酤(
-
抑商政策
汉承秦制,坚持“重农抑商”的政策,限制商人经营采矿冶铁、近海煮盐,对其人格进行歧视,并加重其赋税。
- 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 不许商人穿丝衣乘坐车马;
- 不许商人购买土地;
- 商人的土地和奴婢超限,没入官府;
- 不许商人及其子孙到官府里做官;
- 对商人征收比百姓多一倍的算赋;
- 谪发商人到边缘地方戍边;
- ……
- 武帝刘彻时期,颁布《告缗令》,向商人征收苛重的财产税,并鼓励告发不如实申报财产、不按令纳税的商人。《告缗令》的推出,直接使得武帝中后期的中产以上商人基本破产完毕。
- 综上来看,抑商政策使汉朝商业发展受到很大影响。
- 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
对外贸易立法
- 汉朝对外贸易因为“丝绸之路”比较活跃。汉帝国通过立法手段开展和管理对外贸易活动。
- 其手段包括但不限于:
- 开展互市缓和和匈奴的矛盾,但规定参与贸易的私商得持有官府发放的符传(
白手套是吧
),但不准交易违禁物品(铁、兵器、马、铜钱等
); - 在西域和中亚各国的贸易给予种种优惠政策;
- 开展互市缓和和匈奴的矛盾,但规定参与贸易的私商得持有官府发放的符传(
4.2.3 行政立法
-
皇帝制度
- 汉代皇帝制度在因袭秦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皇权得到显著加强,并越来越神秘化、神圣化。以董仲舒为首的儒学学者极力鼓吹“君权神授”,皇帝受命于天,掌握生杀予夺大权,是天在人间的化身,以显示其神圣不可侵犯性。
- 蔡邕著《独断》,将皇帝至高无上的地位法律化、制度化,规定了:号称皇帝,自称朕,臣民口称陛下,其言曰制诏,所在曰行在,印曰玺,所至曰幸……
-
京畿和地方行政机构
- 西汉初沿袭秦制,中央机构设置“三公九卿”;其中几处做了修改:
- 卫尉管宫廷侍卫(
警卫团
); - 光禄勋管皇帝侍从;
- 太仆管御马的事,外交由大鸿胪负责;
- 大司农管农业和税收;
- 少府管皇室山林和内府库;
- 廷尉管司法;
- 卫尉管宫廷侍卫(
- 西汉中期,为加强中央集权,削弱相权,武帝刘彻改丞相为大司徒,掌握民政、财政和教育、改太尉为大司马,掌握军事、改御史大夫为大司空,掌握土木营造。新的三公互不隶属,直属于皇帝,九卿由丞相直领改为三公分管,即“
分职授政,以考功效
”是汉朝政权机构不断完善的标志。 - 西汉后期集权制的发展,皇帝侍从机构开始参政,尚书、侍中等中朝官逐渐被皇帝委以处理军国大事的职权,有时更给予宦官“中书令”的头衔。
- 东汉初期,尚书台的组织和职权进一步扩大,成为国家中枢机构。三公得到显著削弱成为虚职。尚书台的建立和完善是中国古代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发展。
- 地方上,汉初实行郡国并行制,至汉武帝时基本削藩完毕,同姓诸侯王势力不复存在。至此,西汉的地方政权转变为郡、县两级,县以下设置乡、里、亭。东汉末年,地方基层崩坏,刺史所代表的州牧成为地方一级行政单位,演变为州、郡、县的三级格局。
- 西汉初沿袭秦制,中央机构设置“三公九卿”;其中几处做了修改:
-
官吏管理制度
- 汉代选拔和任用官吏,主要以察举和考试为主,具体包括:
- 【察举】
- 郡、国地方官自下而上向朝廷推荐本地人才为官;
- 是汉代最主要的选拔方式,它始于西汉,盛于东汉;
- 被推荐的人也要参加考试,内容不定,其中举孝廉是最常见的。
- 【征召】
- 分为两种:
- 皇帝诏令各郡举荐“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经过皇帝对策(
面试
)后任用为官,称为诏举,又称贤良文学。 - 皇帝特诏征用有特殊才能或者德高望重之人,这是选拔特殊人才的任官制度,由皇帝派遣专使以特诏聘书辟书的形式聘请;
- 皇帝诏令各郡举荐“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经过皇帝对策(
- 分为两种:
- 【辟举】
- 又叫辟除,是高级主管官吏或者地方郡守以上官吏对其辖内有名望和才德的人,向中央举荐或者自选为属吏。
- 征召和辟举合称为“征辟”,与察举制不同,是自上而下直接选拔官吏。
- 【任子】
- 高级官吏可以直接保举其子弟为官;
- 一般两千石以上官吏(
省部级干部以上
),任满三年可以保举子孙宗室中的一人为官。
- 【太学补官】
- 武帝以后设太学,招收贤俊好学子弟学习儒家经典,经考试成绩优良者,可以补官;
- 【察举】
- 汉代还有对官吏身份的限制,例如:商人子弟、赘婿、因贪赃枉法免官的不得为官、宗室子弟不得任公位高官(
防止外戚专权,然而一点也没用,不信看看东汉
)。 - 在官吏选任中,还实行回避制度,制定“三互法”,规定“婚姻之家、两州人士,不得对相监临(
即交叉为官
)”。 - 国家对于官吏荐举中弄虚作假、朋比为奸的人,严厉治罪(
然而并没有什么卵用
)。 - 两汉重视对官吏政绩的考课。汉承秦制,亦是通过上计的方式进行考课。汉《上计律》 规定,年终由郡国上计史携带上计簿到京畿上计,汇报工作,将根据政绩的情况决定迁降赏罚。
- 汉代发展出了官吏的休假和退休制度。对有功之臣给予省亲的假期,对有病的官吏令其回家养病。退休又称致仕,汉代的致仕年龄为70岁。退休后的待遇一般给予一次性的较高赏赐,以示养老尊贤。
- 汉代选拔和任用官吏,主要以察举和考试为主,具体包括:
4.2.4 监察制度🌸
- 汉代从中央到地方建立了一套自成体系的监察组织。
- 中央设御史台,为最高监察机关。其长官为御史大夫,执掌全国的最高检察权。下设御史中丞和侍御史等属官。
- 地方监察机关为掌管京畿的司隶校尉 和各州(郡)刺史。司隶校尉可以纠举包含丞相在内的百官,甚至可以直接弹劾三公。
- 在东汉时期,只有三个官员能在皇帝面前专席独坐,被称为三独坐。它们分别是:尚书令、御史中丞、司隶校尉。
- 汉武帝为加强中央集权,把全国划分为13个监察区,每区派出刺史一人,在御史中丞的领导下,按照《六条问事》行使监察权。在东汉末年,刺史的实际权限已经大大超出六条的限制了,被称为州牧,事实上成为了一方军阀,直接干预地方事务。
《六条问事》是对所属郡、国进行监督的标准。主要打击范围是地方长官和豪强,其中一条监察豪强,五条监察郡、国守、相。
在《六条问事》以前,汉惠帝刘盈也颁布过名叫《监御史九条》的监察律令,它是中国第一部监察律令。
4.2.5 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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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
- 汉代起诉叫告劾。
- 【告】:亲告行为,即自己或亲属跑到官府控告,类似于自诉;
- 【劾】: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类似于现在诉讼中的公诉;
- 汉代规定应该按照司法管辖逐级告劾,严禁越诉,除非有冤狱才得越级上书皇帝。
- 根据汉代立法“亲亲得相首匿”的原则,除大逆、谋反之外,一般不准卑幼亲属告发尊长,否则以不孝罪论处。
- 严禁诬告,诬告者反坐;
- 汉代法律明确要求地方治安官吏有纠举犯罪的责任。“
见知而故不举劾(故意),各与同罪;失不举劾(过失),各以赎论
”。
- 汉代起诉叫告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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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
- 审讯被告,叫鞫狱,过程沿用西周以来的五听之法。被告的口供叫“辞服”,是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
- 为了获取口供,审讯中可以使用刑讯;
- 经过审判的各项程序,事无可疑后,司法官可以依据律令作出判决,并向被告及其亲属宣读判决,称之为读鞫。
- 如果被告及其亲属不服,允许其申请重审,称为乞鞫(
类似于我们今天的上诉
)。乞鞫期限为三个月,期外不听,这与秦律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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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囚🌸
- 这是汉代特殊的制度,类似于对已决犯的复核。
- 是指由皇帝或者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囚徒的复核审录,监督和检查下级司法机关的决狱情况,以求平反冤案,梳理滞狱。
- 西汉时常常是州刺史在农历八月份在所在郡、国内巡行,录囚徒。
- 皇帝搞复核,汉光武帝刘秀是爱好者,他曾亲录囚徒。
- 录囚制度对平反冤狱、改善狱政、监督司法及统一法律适用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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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决狱🌸
- 又叫“引经决狱”,开始于西汉中期,沿用于魏晋南北朝;
- 是指以儒家经典
(主要是公羊《春秋》)
的精神和实例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它是汉武帝刘彻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必然结果。 - 春秋决狱最重要的原则被认为是“论心定罪”,看主观意图 ,即根据《春秋》之义去考察犯罪者的主观动机,在对案件作出裁决。对于春秋决狱,志善而违法者免,志恶而合法者诛。除此以外,其实“论心定罪”要让位于本事原志,即兼顾事实和动机。
- 官吏往往利用法的不规范性和确定性,任意比附,造成司法专断和腐败的局面。
- 它推动了律学的发展,对审判原则进行了修正,促进了法律儒家化的进程,引礼入法。
- 东汉后期律学兴起(
开始研究法了
),学者以儒家思想注释《九章律》,称为 《章句》 。在司法上也往往被引用断狱,具有法律效力,影响极大。其中以郑玄的注释为官方样本,收到皇帝嘉奖和钦定。郑玄版《章句》总共有77322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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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冬行刑
- 汉代死刑一般都采用秋冬行刑的方式。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的情况外,一般的死刑犯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
- 这是因为董仲舒的“天人感应理论”。他认为春夏以阳为主,万物生长,不宜刑杀;秋冬以阴为主,万物凋零,适合刑罚。
- 其实溯源得回归到西周去。西周将司法镇压和阴阳运行、四季变换相结合,以天的权威性来加强法的严肃性。汉代将秋冬行刑制度化,标榜了德政慎罚,为后世法律所继承。
总结:
中国法制史的发展特色就是“法律儒家化”,即法律制度要体现儒家思想。其中儒家思想有两个最大的特点,即明贵贱和别亲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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