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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分平台的运作模式、业务流程及风险防控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科技在给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催生了新型犯罪模式。支付宝、微信支付、Paypal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兴起,为新型犯罪提供了繁衍的土壤,以致相关犯罪层出不穷。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方法》,国家开始加强对网络支付业务的监管力度,以规范行业秩序。

  2017年1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实施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有关事项》,规定备付金统一由央行监管,降低了挪用客户备付金的风险。2018年,网联下发42号文,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接入网联渠道,银行直连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时代宣告结束。此后,第三方支付行业向着正规化不断发展。

  截至2021年5月21日,已获得第三方支付牌照的有228家,已注销的有39家,4家牌照未能续展但仍未注销。第三方支付管理严格,犯罪分子难以找到新的突破口;第四方支付平台因其便利、隐蔽,成为犯罪分子实施XQ犯罪的新工具。

  据统计,截至2020年5月,全国从事第四方支付的机构已超百家,用户规模近3亿人,交易规模在30万亿元以上。可见,第四方支付在国内已经初具规模。

  一、“跑分”平台概述

  (一)“跑分”平台的概念

  “跑分”平台本质上是第四方支付平台的一种形式,所以它和大部分第四方支付平台有着相似点,都是未取得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牌照,靠搜集大量公众的二维码,利用公众提供的收款码为违法资金进行流转,从中抽取手续费获利的非法平台。对于“跑分”平台来说,最为重要的就是搜集进行XQ所需的个人收款码。

  平台会大量搜集不特定的微信、支付宝等支付收款码,与相关XQ上游方达成合作,通过进行代付代收业务赚取佣金。“跑分”平台一般会打着招收兼职的旗号,以高额佣金、操作方便的理由招揽“跑分”会员,宣传来“钱快、回报高”,利用在校大学生等年轻人缺钱的困难引诱他们为网络DB、跨境电信ZP等犯罪进行资金支付结算,本质上仍是XQ活动。

  平台通过佣金来赚取利益,一般来说“跑分”平台赚取的佣金比例在2.5%—3%,而完成订单的会员能拿到1%—2%的佣金,平台会有多级代理,代理人通过各种渠道推广,诱导用户参加,赚取佣金差。

  (二)“跑分”平台的特征

  1. 隐蔽性强

  “跑分”平台最为重要的特点之一就是隐蔽性强。平台会通过各种手段包装自己,将自己伪装成普通的兼职平台,在平台上设置其他正常兼职招募或者相关信息,以此掩人耳目,登入平台查看与普通的兼职网站所差无几,之后再通过其他途径宣传真实目的,以轻松赚取高额回报为诱饵骗他人加入,参与者往往不知道自己从事的是违法犯罪活动。

  2. 便利性显着

  “跑分”平台被犯罪分子所青睐的是其显着的便利性。二维码的高速发展,使得网上支付渗透到人们生活的各处,衍生出了多种多样的支付场景,并且支付技术不断多元化,从银行独占到各个巨头占领相应的市场规模,给予了公众多样化的选择可能。

  如同其他第四方支付平台一样,“跑分”平台通过整合扫码支付、银行卡收单支付、软件支付等支付场景,聚合支付宝、微信、银联等机构的交易通道,完美解决了第三方支付由于各家竞争而出现的“一店多码”碎片化、分散化现象。

  二、“跑分”平台的运作模式及业务流程

  “跑分”平台从本质上来说是利用收款码来代替常见的银行卡进行网上交易,为DB、色情、电信ZP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收款通道和付款通道。由于其运作模式及业务流程立足于第三方支付技术,可以通过理解其运作模式、其业务流程,在各个阶段采取各种措施,实现全链条的打击。

  因为“跑分”平台常常与网络DB及电信ZP犯罪关联,所以以下将以网络DB和“跑分”平台合作为例,简单说明“跑分”平台的运作模式及业务流程。

  (一)“跑分”平台的运作模式

  目前,“跑分”活动多以平台的形式出现。相较于原始“跑分”活动用QQ群、微信群进行发布任务的形式,专门开发APP进行交易以及运用智能化管理,使得XQ犯罪行为效率大大提高。赌客在DB平台上充钱时,DB平台将订单推送到“跑分”平台,“跑分”平台会发布订单供注册了会员的人进行抢单,然后会员通过提供的收款码收取款项,再将款项汇给指定账户。

  如果交易成功,DB平台会给予“跑分”平台佣金,而完成订单的会员也能够拿到相应的提成。而且二维码支付属于网上交易,收费和分成标准和银行卡收单不一样,对犯罪分子来说利益更大。简言之,“跑分”平台利用会员的收款码进行资金流转,已形成了产业链条,可以帮助黑灰产业甚至犯罪所得赃款进行XQ,从中赚取利润。

  (二)“跑分”平台的业务流程

  “跑分”平台的发展十分惊人,在互联网上“轻松赚佣金”、“兼职”等词越来越火。例如,005收款平台、“抓单”APP、“众收宝”彩票充值平台等越来越多。“跑分”平台能够利用许多漏洞,通过用收款码进行资金流转,不仅能够隐藏赃款的来源去向,同时还能突破支付机构对于每日收款限额的限制。

  接下来将以DB平台和“跑分”平台合作为例,介绍“跑分”平台具体的业务流程,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一是赌客充值阶段。“跑分”平台在与DB平台建立合作关系后,会提供多种充值渠道供DB平台选择,也会从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始逆向提高充值入口进行充值。当赌客利用DB网站的渠道进行充值后,赌客充值的钱首先会通过“跑分”平台进入第三方机构的备付金账户,等待下一步的操作。

  二是DB平台资金结算阶段。当资金进入第三方机构的备付金账户后,“跑分”平台会以发布订单的形式,通过会员提供的收款码,将资金流转至会员的账户上,之后由“跑分”平台的操作人员发起付款申请,再将款项从会员的账户归集到指定的少数账户上,并且将剩余资金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的渠道转至DB平台指定的入账卡上。

  三是赌客提现阶段。此阶段与赌客充值阶段类似,当赌客向DB网站发起提现申请后,DB平台向“跑分”平台发送请求,收到请求后通过发送指令,从第三方支付机构将资金提现至赌客的账户,赌客登陆DB平台即可查收。

  “跑分”平台及其注册会员在交易流程中扮演着中转过渡的角色,利用会员的收款码进行资金流转,有效利用并分散资金,“跑分”平台形成“赌客—DB平台—跑分平台—跑分会员—赌客”的这种资金闭环,极大程度上将非法资金隐藏在正常交易流水之中,隐蔽性极强,加大了监管机构的监督难度,隐患极大。

  三、“跑分”平台存在的风险隐患

  (一)犯罪手段狡诈新颖,严重破坏金融监管秩序

  随着2019年中国人民银行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出台,国家对于买卖银行卡和账户行为的惩戒和监管力度大大加强,使利用银行卡XQ的难度加大。

  同时,国家对于地下QZ的打击力度也不断增强,传统XQ方式的风险极大使得犯罪分子不得不另寻他法,利用网络技术进行XQ的“跑分”平台成为犯罪分子的新宠儿。“跑分”平台吸收了大量一般公众的收款码,涉及人员众多,涉案资金巨大,交易次数高达几十万次甚至更高,注册空壳公司,使用类似传销层级的方式差额抽成,利用其隐蔽性及便利性,逃避监管打击,危害金融安全。

  (二)个人隐私存在泄露风险,极易被不当利用

  “跑分”平台违反相关规定,不具备业务资质且无从事支付业务所需的牌照,相比于第三方支付机构更缺乏有效监管。平台在业务流程中会阻断商户和收单机构之间的联系,通过设立第三方中间账户截留客户的资金隐患极大。

  会员需要在平台上填写如姓名、电话、身份证、住址、银行卡等信息,同时要将自己绑定的二维码交给平台用于抢单跑分,等于把自己的个人信息暴露给犯罪分子,使得用户的信息存在可能被不当利用的风险。

  (三)犯罪行为产业化,助长XQ犯罪活动

  目前“跑分”平台主要为上游犯罪进行帮助XQ活动,利用个人二维码进行收款转移资金,属于不易监管的新型地下QZ式犯罪,极易成为跨境电信ZP、网络DB等犯罪的XQ工具。“跑分”平台作为违法资金流转的中转站,和大量的犯罪团伙建立合作关系,通过平台大量流转违法资金,成为境内外黑灰产业XQ的重要工具之一。

  据统计,2020年上半年,公安机关查处整治的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案件共12起,打击了88个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涉案金额超过250亿元。可以看出,“跑分”平台的隐蔽性及便利性使XQ犯罪越发猖狂,严重危害国家经济安全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性质十分恶劣。

  四、“跑分”平台犯罪的防控对策

  (一)完善监管制度,实现防控打击无死角

  数据化时代的到来让经济犯罪日渐呈现出智能化、科技化、信息化的趋势,“跑分”平台隐蔽性强、翻新速度快,如果没有健全有效的监管制度,就会使得XQ犯罪及其上下游犯罪越发猖獗。完善监管制度需要明确标准,形成行业普遍共识。在监管模式上,可以以公安机关为核心,联合各部门协力打击“跑分”行为。

  同时,给予其他特定金融机构一定的操作权限,解决公安部门打击犯罪存在滞后性的问题,构建以公安机关打击为主、特定机构协助为辅的监管模式。在监管对象上,明确个人日常支付和“跑分”行为流水的差异,对搜集到的可疑线索进行分类排查,建立以分析研判个人信息、地理位置、转账规律为主的分类监管体系。

  在监管技术上,要求各支付机构对利用其技术支付的平台商户进行专业认证,确保被正当使用;设定二维码交易次数和额度的上限,对可疑资金流水建立风险监测系统;强化对于交易数据的分析,保证能够及时发现可疑交易并及时传递消息,实现打早打小。

  (二)多措并举,全方位保护个人隐私

  对“跑分”平台利用个人信息实施犯罪的部分行为,仅通过《刑法》难以打击。2021年1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将正式实施,为保护个人信息提供了体系化的法律支持。重视个人信息的处置应当以权利及义务一体化要求为导向,实现以行政机关为主体,通过行政手段保护个人信息的保护模式。

  下一步应当从刑事方面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可以通过完善《刑法》的形式,出台修正案对个人隐私形成完整的保护。

  结语

  在大数据时代的背景下,类似“跑分”平台的犯罪必定会层出不穷。经侦部门应当面向未来、面向实战,以公安大数据技术为依托,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总结经验规律,制定相应技战法,完善监管体制,提高犯罪预警防控及打击能力,为国家经济稳定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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