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1.4-1.7
1.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1.4 建设工程侵权责任制度
1.4.1 侵权责任主体和损害赔偿
1.侵权责任主体
- 侵权行为归责原则
-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
- 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
- 过错推定责任:推定主观上有过错,除非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 公平责任原则:都没有过错,受害人得不到补充有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
- 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
- 共同侵权
-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损害的,连带责任
- 教唆侵权、帮助侵权
- 连带责任
- 无民事行为人,限制民事行为人 教唆者承担侵权行为
- 无民事行为人,限制民事行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 共同危险行为
- 二人以上,能够确定具体侵害人的,侵害人承担
- 不能确定侵害人的,连带责任
- 分别侵权
- 二人以上,每个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连带责任
- 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责任
- 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 受害人有过错或者故意
- 被侵害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 受害人故意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 第三人过错
- 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承担责任
- 自甘风险
- 自愿参加有一定风险的文体获得,不能请求其他参赛者承担侵权责任。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 自助行为
2.损害赔偿
-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 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误工费
- 残疾的。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 死亡的。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 侵害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数额的确定
- 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的方式计算
- 赔偿费用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分期支付
1.4.2 产品责任
1.被侵权人请求损害赔偿的途径
- 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销售者请求
- 补偿后可以追偿。
2.流通后发现有缺陷的补救措施
- 生产者、销售者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
- 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扩大损害的,承担侵权责任
3.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
- 明知有缺陷,任然销售,没有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惩罚性赔偿。
1.4.3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1.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致害责任
-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 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 因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造成的损害,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 第三人承担责任
2.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脱落、坠落致害责任
-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承担责任
- 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追偿
3.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
- 侵权人承担责任
- 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与补偿。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 物业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4.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致害责任
- 堆放人不能证明没有过错的,承担责任
- 公共道路堆放、倾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 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承担责任。
5.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施工致害责任和井盖等地下设施致害责任
- 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承担责任
- 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承担责任
1.5 建设工程税收制度
1.5.1 企业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的概念和特点
- 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所得税
- 特点
- 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两大类
- 征税以量能课税为原则、税负公平
- 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
2.纳税人
- 1.居民企业
- 2.非基民企业
3.征税对象
- 居民企业应当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 非居民企业,中国境内的所得
4.税率
- 企业所得税为25%
- 非居民企业20%
- 小型微利企业,按20% 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 15%
5.应纳税所得额
- 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 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 免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 2.股息、红利 3.权益性投资收益 4.非盈利组织收入
1.5.2 企业增值税
1.增值税的概念和特点
- 商品或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 只对商品在生产流通过程中的价值增值额征收,不会重复计税
- 实行价外税制度
- 普遍性。
2.增值税的纳税人
- 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办理登记,计算应纳税额。
3.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 销售货物
- 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
- 销售服务
- 销售无形资产
- 销售不动产
- 进口货物
4.增值税的税率
- 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或者进口货物 税率13%
- 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 9%
5.应纳税额的计算
-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
-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
-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 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可以转结下期继续抵扣
-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3.非正常损失的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劳务、交通运输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6.增值税的减免
- 免征
-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 避孕药品和用具
- 古旧图书
- 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质和设备
- 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 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7.增值税的纳税期限
- 1日、3日、5日、10日、15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
- 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
1.5.3 环境保护税
1.环境保护税的概念和特点
2.纳税人与征税范围
- 中国管辖的领域和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和个人为纳税人
3.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 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确定
- 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 应税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 应税噪声折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4.税收减免
- 农业生产
- 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
-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不超过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
- 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复核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 国务院批准减免的
- 低于30% 按75%征收 低于50% 按50%征收
5.征收管理
- 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污染物的监测管理
- 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1.5.4 其他相关税种
1.个人所得税
- 取得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 纳税人:境内有住所,无住所一年内居住183天,居民个人的境内和境外所得,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 征收范围:1.工资、薪金 2.劳务报酬 3.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 5.经营所得 6.利息、股息、红利 7.财产租赁 8.财产转让 9.偶然所得
- 税率:综合所得:3-45%超额累进税率;经营所得:5-35%超额累进税率;利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转让所得,偶然所得 20%
- 减征: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 2.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
2.城市维护建设费
-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 市区 7% 县城、镇 5% 其他为1%
3.教育费附加
- 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除外。都应缴纳教育费附加
- 3% 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4.城镇土地使用税
-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 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 大城市1.5-30元
- 中等城市1.2-24元
- 小城市0.9-18元
- 县城、建制镇 0.6-12元
5.房产税
- 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经营管理单位缴纳,出典的,承典人缴纳,
- 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进行计算缴纳,。房屋出租,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 余值按1.2% 租金收入12%
6.车船税
- 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
- 免征:1.捕捞、养殖渔船 2.军队、武装警察车船 3.警用车辆 4.综合消防的车船 5.予以免征的外国大使车辆
7.印花税
- 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
8.车辆购置税
- 中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企业挂车、排气超过150mm的摩托车
- 10%
- 1.予以免征的外国驻华车辆、2.解放军、武警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3.应急救援消防救援车辆 4.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 5.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
9.契税
- 中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德单位和个人为契税德纳税人
- 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 3~5%
1.6 建设工程行政法律制度
1.6.1 行政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
1.行政法的特征
- 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征
- 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征
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 依法行政原则 职权法定、法律优先、法律保留
- 行政合理性原则 比例原则、平等对待
- 程序正当原则 行政公开、程序公正、公众参与
- 诚信原则 诚实守信、信赖保护
- 高效便民原则
- 监督与救济原则
1.6.2 行政许可
1.行政许可的概念与特征
- 赋予特定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和资格。
2. 行政许可的设定
- 可不设行政许可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 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解的
- 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 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1年需要继续实施的,提请本级人大及常委会制订地方性法规。
3.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 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在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4.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 申请与受理
- 审查与决定
- 期限 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可以延长10日,
- 听证 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权利,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行政机关20日内组织听证。
- 变更与延续
- 行政许可有效期满30日钱提出申请。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决定,视为准予。
1.6.3 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征
- 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2.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 种类
- 警告、通报批评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
- 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 行政拘留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设定
-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等
- 行政法规 除限制人身自由
- 地方性法规 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外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 可以设警告、通报批评 一定数额的罚款
- 地方政府规章 警告、通报批评、一定数额的罚款
3.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 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就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4.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 行政处罚的管辖
- 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
- 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 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
- 行政处罚的适用
- 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5.行政处罚的决定
- 简易程序 200元以下,法人组织3000以下 罚款或警告。
- 普通程序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立案9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听证程序
-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组织听证。
- 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务、降低资质、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6.行政处罚的执行
- 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 100元以下罚款
- 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 收到处罚决定收之日15日内,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1.6.4 行政强制
1.行政强制及其种类
-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和设定
- 行政强制措施: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务 3.扣押财务 4.冻结存款、汇款 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和设定
- 1.加处罚款或滞纳金 2.划拨存款、汇款 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务 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5.代履行 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2.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 行政强制措施不得委托
-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3.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 中止执行
- 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 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 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 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 终结执行
- 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无义务承受人的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无义务承受人的
- 执行标的灭失的
- 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 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4.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3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先催告,10日内仍未履行的,
- 法院收到申请,5日内手里。
1.7 建设工程刑事法律制度
1.7.1 刑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
1.刑法的特征
- 刑法的阶级特征: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的,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
- 刑法的法律特征
2.刑法的基本原则
- 刑罚法定原则
-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1.7.2 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
1.犯罪概念
- 严重危害我国社会、触犯刑法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2.犯罪构成
- 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综合。
- 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方面
1.7.3 刑罚种类和刑罚裁量
1.刑罚种类
- 主刑:1.管制 2.拘役 3.有期徒刑 4.无期徒刑 5.死刑
- 附加刑:1.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 4.驱逐出境
2.刑罚裁量
- 累犯
- 自首和立功
- 数罪并罚
- 缓刑
- 减刑
- 假释
1.7.4 建设工程常见犯罪行为及罪名
1.重大责任事故罪
- 劳动者行为
- 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规定。
2.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 劳动者行为
-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
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企业行为
-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4.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 企业行为
-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
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6.串通投标罪
-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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